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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新规来袭!绩效考核挂钩收益,绩效薪酬递延支付且最高降薪30%

   时间:2025-12-07 00:21 来源:快讯作者:王婷

近日,一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的征求意见稿引发行业关注。据业内人士透露,为进一步规范基金行业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部门已制定并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

《指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构建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量化指标需涵盖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及盈利投资者占比等。其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10%,同时需结合专业能力、合规风控等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岗位,《指引》设定了差异化考核标准。高管层面,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得低于50%;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业绩考核权重则需达到80%以上,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占比不低于30%。销售部门负责人及核心人员的投资者盈亏情况考核权重同样需达50%。对于指数投资和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分别强化跟踪偏离度、信用风险控制等专项考核。

薪酬管理方面,《指引》提出建立递延支付制度,要求董事长、高管及核心业务人员等群体的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递延期限不少于三年。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需将不少于30%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权益类基金占比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则需将40%绩效薪酬投入自管产品,持有期限均不少于一年。

针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指引》设计了阶梯化薪酬调整机制。若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基准超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其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若显著超越基准且利润为正,则可适度上调薪酬。对于管理多只产品的基金经理,需按规模和管理时间对业绩指标进行加权计算,管理未满一年的产品不纳入考核范围。

在薪酬总额管理上,《指引》要求基金公司根据投资收益、经营绩效、市场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薪酬标准,鼓励延长管理周期,使薪酬变动与基金业绩、公司效益挂钩。同时强调优化分配结构,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水平,并加大向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指引》对分红机制提出约束性要求。基金公司需在保障资本积累、风险防范等投入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中长期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审慎确定分红比例。对于过去三年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产品,应适当降低分红频率。

为确保制度落实,《指引》明确董事会需对薪酬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监督机制。同时要求公司完善内控制度,在合规风控、社会责任等方面加强投入,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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