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一系列新型侵权问题逐渐浮现,给社会安全与公众权益带来新挑战。从利用AI技术伪造他人形象实施诈骗,到算法歧视引发的“大数据杀熟”,再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幻觉”内容侵权,这些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应对这些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专项司法意见,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指引。该意见共包含24条具体规则,覆盖AI换脸拟声、算法歧视、自动驾驶责任认定等热点领域,为数字时代的民事权益保护构建起更完善的司法框架。
在AI技术滥用方面,司法意见明确划定法律红线。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伪造他人形象或声音实施侵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名誉权侵害责任;通过算法对交易条件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大数据杀熟”行为,若造成损害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利用AI仿冒名人进行商业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幻觉”问题,意见建立双重责任机制。若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措施,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若用户通过恶意提示词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则由用户承担主要责任,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必要干预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为及时阻断侵权损害扩大,司法意见创新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当受害人面临AI换脸造谣等紧急情况时,可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网络用户停止侵权行为,或责令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内容、屏蔽指令等措施。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强调:“法律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看得见的保护,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具备鉴别技术伪造的能力。”
这份司法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迈出关键一步。通过明确技术使用边界、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完善权利救济途径,既为技术创新保留发展空间,也为公众权益筑牢法治屏障。随着AI技术持续渗透社会生活,相关法律规则的细化完善将成为维护数字秩序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