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作为化解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方式,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泸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会议,通报了2025年度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系列连载,以案释法,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近期,一起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案件引发关注。2021年5月,某企业与员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其担任食堂服务员。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按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企业为调整规模至10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将部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全资子公司,张某所在岗位被纳入调整范围。企业多次与张某协商转移事宜,均遭拒绝。同年8月,企业以“经营管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未果”为由,向工会发函申请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获工会同意。随后,企业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张某认为企业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18200元。
仲裁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调整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为调整规模而转移劳动关系,属于基于自身发展战略的主动决策,并非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客观变化。调整后张某的工作岗位和地点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不符合“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尽管企业履行了协商和工会征询程序,但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前提不成立,最终裁决支持张某的赔偿金请求,该裁决已生效。
法律专家指出,用人单位虽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劳动关系解除权,但行使权利需严格遵循法律框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特指不可抗力、企业迁移、经营转型、生产线淘汰、被兼并或破产等非用人单位可预见或控制的情形。企业的自主经营调整行为不等同于法定情形,不能作为任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经营调整需求时,应优先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避免损害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不仅需要企业依法用工,也需劳动者理性维权,双方共同推动实现企业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双赢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