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正受到关注。这类侵权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合法的,比如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到相关信息,但后续的披露或使用行为却违背了其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基于上述保密义务,以下几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在职或离职员工若违反保密协议,将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名单透露给新雇主,就属于此类侵权行为。合作方若违反合作协议,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用于自身其他业务,同样构成侵权。即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根据具体情况能够推断出行为人应当知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却仍然进行披露或使用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对此类侵权行为作出认定。在“侨某公司”案件中,员工周某雨违反了与公司签署的《员工保密协议》,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公司,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在“某工坊”案件中,出版社在与某工坊的合作未能达成后,擅自使用了某工坊交付的书稿内容,由于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默示保密义务,也被法院判定为侵权。
针对此类情况,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给出建议。企业应当重视书面保密协议的签订,将保密义务进行具体化和清单化管理。同时,在与外部合作时,即便尚未签订正式协议,也应在往来文件中明确标注“保密”字样,或者通过沟通记录等方式,固定对方知晓相关信息为商业秘密的证据。










